奖励政策
宣城市郎溪县"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
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推动市场主体提质扩量增效相关文件精神,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促进我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将相关政策,修订如下。
一、培育做大做强
1.突出效益比拼。评选综合实力10强,当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贡献(含免抵调,下同)不低于1000万元,营业收入、贡献按5:5权重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给予企业荣誉表彰。评选科技创新10强,上一年度研发费用不低于200万元,研发投入、研发投入强度按5:5权重从高到低排序,给予企业荣誉表彰。评选亩均贡献10强,当年贡献不低于300万元,亩均贡献不低于15万元,按亩均贡献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给予企业荣誉表彰。评选十佳优秀成长型企业,当年贡献不低于300万元、亩均贡献不低于10万元,按营业收入增幅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已纳入综合实力10强名单的不参与排序,给予企业荣誉表彰。综合实力10强、科技创新10强、亩均贡献10强、十佳优秀成长型企业由县委县政府进行表彰,资源型和电镀类企业不列入奖补名单;印染、化工类企业不列入十佳优秀成长型企业奖补名单。(责任单位:县科技工信局)
2.突出动能提升。对于当年新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工信局)
对获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对获批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工信局)
二、支持智改数转
3.促进装备升级。对企业采购自由度≥4的工业机器人或机械手,按照新购置设备额的10%标准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100万元,且不重复享受设备更新补助。(责任单位:县科技工信局)
4.促进数字转型。对两化融合评估等级在2A、3A、4A、5A级的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低等级重新评级为高等级的可获得奖补差额)。对获批国家级、省级“5G+工业互联网”和工业互联网平台试点示范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购置工业软件系统(不含嵌入式软件)投入超过30万元,按投入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50万元。对获批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优秀场景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批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工信局)
5.促进绿色发展。对获批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批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工信局)
三、强化科技赋能
6.推进高企培育。对首次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于当年通过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工信局)
7.推进科技攻关。对我县工业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新增部分按照10%比例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企业与高校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并共同开展项目开发且当年实际支付技术开发经费超过10万元的,给予20%的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工信局)
鼓励企业或创新团队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对进入省赛区决赛的,给予5万元奖励,进入全国赛区决赛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200万、100万元;对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工信局)
对获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认定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获批省认定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标准化示范企业,奖励10万元。对获得省新产品、安徽工业精品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工信局)
8.推进平台创建。对获批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研发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省级创新平台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通过省厅备案的院士工作站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企业组建的院士工作站经省科技厅绩效考核合格后,对企业引进的两院院士(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一次性给予生活补助2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工信局)
对于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已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在国家、省开展的运行绩效评价中获得国家、省补资金的,最高奖补分别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工信局)
四、有关事项
对年度内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严重产品质量问题的工业企业,政策兑现实行一票否决。
对单个企业奖励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其当年对地方可支配财力贡献。但综合实力10强、科技创新10强、“小升规”“高企培育”“专精特新”称号,不受本条限制。
营业收入、贡献(含免抵调)由税务部门提供,用地面积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会同属地提供,投产时间由属地提供,对地方可支配财力贡献由财政部门提供。
其他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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