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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佐证材料清单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佐证材料清单
一、佐证材料提供原则
(一)满足《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所规定四项直通条件之一的,须提供附件1-9全部和18-21中至少一项;
(二)不满足《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所规定的直通条件需通过评价指标计算得分的,须提供附件1-17全部;
(三)企业填写的与认定标准及评价计分相关的指标数据,均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否则计零分;
(四)系统上传的所有佐证材料必须清晰、完整,按照要求的格式上传(一般为PDF),提供的证明及凭证应有相应的印章。
二、佐证材料
1.企业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
2.“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提供申报文件印发日(4月18日)至区市推荐截止日(5月28日)期间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及“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申报文件印发日(4月18日)至区市推荐截止日(5月28日)期间在信用中国(山东)(https://credit.shandong.gov.cn)下载的“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在首页左侧“快捷服务”栏目处,下载普通版,报告查询时间范围为36个月、报告查询领域为全部52个领域)。
3.2024年12月份的企业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原件扫描件,需体现社保缴费人数并与申请表中全职员工数量一致。(如企业以合并报表数据申报,则需提供母公司及合并子公司的2024年12月份的企业社保缴费人数证明)。
4.企业主营业务及主导产品情况说明(限500字)。
5.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加盖公章原件扫描(模板见申报系统)。
6.2022年、2023年税务汇算清缴材料:提供2022年、2023年税务所得税汇算清缴后从青岛市电子税务局下载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每页加盖企业公章。
7.2024年税务汇算清缴材料:提供2024年税务所得税汇算清缴后从青岛市电子税务局下载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每页加盖企业公章。
8.2024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完成报备并赋码(二维码清晰可识别)。审计信息需披露完整,包含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研发费用、负债总额等评审指标和审计机构营业执照、审计人员等。
(如审计报告中主营业务收入、研发费用等评审指标数据与税务汇算清缴后数据不一致,应提供情况说明并加盖企业公章。)
9.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以上证明材料(应提供每年度合同、发票等佐证材料,并与申请表中所填“从事该产品领域的时间”一致)。
10.“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指标证明材料:介绍企业主导产品是什么、属于哪个产业链、在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及关键领域“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 ”取得实际成效的情况说明;或介绍企业属于工业“六基”领域情况说明,属于中华老字号名录或企业主导产品服务关键产业链重点龙头企业佐证材料,限300字)
11.企业数字化水平测评结果证明材料(测评系统网址:https//zjtx.miit.gov.cn)。
12.企业质量管理水平证明材料(包括省级以上质量奖、ISO9001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商标等自主品牌证书、参与修订标准证明材料)。
13.属于2023年以来省、市政策明确的重点发展产业或重点产业链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山东省重点发展产业,青岛市“10+1”创新型产业体系等)
14.特色化经营证明材料。
(1)企业2024年度为青岛市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提供配套零部件或技术服务证明材料(提供与相关企业的合同、发票等);
(2)市级以上智能(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自动化生产线认定或属于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信部数字化转型试点企业证明材料;
(3)省级及以上首台(套)或山东省“瞪羚”企业或山东省“独角兽”企业证明材料;
(4)企业近三年获得青岛市“市长杯”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优胜奖及以上名次证明材料(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2022年以来正式发布的名单);
(5)企业已完成股份制改制或一次性获得风险投资200万元以上(或等值外币)证明材料(需提供完成股份制改制证明或一次性获得风险投资机构投资证明、银行到账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6)参与制定绿色、节能、低碳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或取得绿色产品认证、节能产品认证、低碳产品认证或制定绿色、节能、低碳发展规章制度、战略规划及实施措施证明材料。
15.知识产权证明原件扫描件,专利权人需是申报企业:
“I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均不包含转让未满1年的知识产权);
“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在海外取得收入的其他Ⅰ类知识产权,其中专利限G20成员、新加坡以及欧洲专利局经实质审查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2.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Ⅰ类知识产权。3.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Ⅰ类知识产权。4.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中国专利奖的Ⅰ类知识产权;
“II类知识产权”包括与主导产品相关的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授权后维持超过2年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均不包含转让未满1年的知识产权)。
16.2024年研发人员名录及占比情况说明;
17.企业研发机构佐证材料(国家、省市政府部门认定的各类研发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等,需要有红头文件或证书;或企业自建研发机构证明材料)
直通条件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至少提供以下18-21四项证明材料之一):
18.2022年以来获得省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或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五奖励证书(国家级科技奖励包括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防科技奖;省级科技奖励;获奖证书需体现企业名称)。
19.2023、2024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均值在1000万元以上证明:
提供2023年税务所得税汇算清缴后从青岛市电子税务局下载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每页加盖企业公章。
20.2023年以来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6000万元以上的佐证材料(包括合格机构投资者投资实缴证明材料、银行到账凭证、出让股权不超过30%证明材料等)。
21.2022年以来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0强企业组名单证明材料。
22.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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