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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长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长发〔2016〕26号)要求,推动中小企业加快发展,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工信部规〔2016〕223号)和《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精神,制定《长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以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划分依据。
第三条 本认定管理办法所指的“专精特新”具体涵义及特征如下:
(一)专业化。企业针对专门的客户群体或市场,拥有专项技术或生产工艺,其产品和服务在产业链某个环节中处于优势地位,利用自身特色和比较优势,为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优质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
(二)精细化。企业精细化生产、管理和服务,以美誉度好、性价比高、品质精良的产品和服务在细分市场中占据优势。
(三)特色化。企业针对不同的消费群体,采用独特的工艺、技术、配方或特殊原料进行研制生产,提供特色化、含有地域文化元素的产品和服务,形成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特点,具有较强影响力和品牌知名度的特色产品、特色服务等。
(四)新颖化。企业持续投入、持续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中小企业树立新颖化理念,在样式、外观、规格、功能等方面加强个性化、艺术化等创意和设计,提供便捷化、人性化、细致化等产品和服务,以新产品、新服务满足需求,以新发明、新创造引领需求,通过技术、工艺、管理、服务的新颖化不断占据市场先机。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 申报认定长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必须具备认定基本条件,并至少具备一条专项认定条件。
一、申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基本条件:
(一)企业注册二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万元,与上一年相比增长不低于10%。
(三)主营业务收入占本企业营业总收入不低于50%。
(四)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二、申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项认定条件:
(一)专业化。实施专一化发展战略,主要产品为国内外知名企业直接配套,并成为主要供应商(如有多个主要产品的,产品之间应有直接关联性),并且是市级以上政府重点扶持龙头企业。
(二)精细化。拥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等,或者经过权威机构认定的市级以上专有技术。建立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或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
(三)特色化。产品或服务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的特点。参与制订(修订)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企业具有中国驰名商标或吉林省著名商标、长春市知名商标、吉林省名牌产品、长春市名牌产品等品牌称号。
(四)新颖化。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获得过市级以上科技成果或奖项、市级以上科技型小巨人企业等。
第五条 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长春市 “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近二个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生产许可证或相关准入材料。
(五)能够佐证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材料,如:市级以上政府重点扶持龙头企业文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证书,市级及以上院士专家工作站、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证书,参与制定(修订)国家、行业标准的佐证材料,驰名商标、著名商标、长春知名商标、吉林省名牌产品、长春市名牌产品证书,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成果、科技型小巨人企业(科技类奖项)证书等(各类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
(六)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已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或复评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近二年发生过安全、质量事故的。
(三)环保不达标或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的。
(四)有偷税、漏税行为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七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规范的原则。市工信局负责长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各县(市)、区、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做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申报指导,推荐和支持相关认定工作。
第八条 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或成立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必要时组织答辩或实地评审。
第九条 通过评审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市工信局网站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工信局公布认定结果。
第三章 管理
第十条 对长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对已获得“专精特新”资格的企业每三年复核一次。认定和复核通过的企业对外公示,对不参加复核或未通过复核的企业,取消长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资格。
第十一条 被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符合国家和省、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条件的,优先给予支持。
第四章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并由长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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