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政策
绍兴市诸暨市"专精特新"奖励政策:诸暨市推进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2025)
诸暨市推进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
为全力打造新质生产力先发地,建设具有鲜明辨识度和广泛影响力的先进制造业引领区,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加快制造方式转型
(一)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当年在信息化软件、硬件、网络建设、云服务等方面投入10万元以上的,按其投入总额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5G全连接工厂、工业互联网平台、制造业云上企业、人工智能应用场景或标杆)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当年成为省未来工厂培育(试点)企业的,奖励50万元,对评定为省未来工厂的,再另行奖励150万元。
(三)支持袜业产业大脑推广应用,对袜业产业大脑运营主体给予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四)鼓励企业提升数据管理能力,对当年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DCMM)国家标准贯标2级、3级、4级及以上认证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五)加快小微平台建设,对当年新增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入选省专精特新产业园创建试点的,分别奖励园区运营管理机构100万元。当年获评省级五星级、四星级园区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60万元、40万元奖励(对当年同时获评四星、五星的,按”从高不重复”奖励)。当年获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列入省经信厅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的窗口平台,省经信厅考核为优秀的,奖励30万元。对当年新增认定为省数字化示范小微企业园的,奖励50万元。
(六)对企业实施工业投资项目,当年购置的全新设备实际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审计后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设备累计补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七)继续保障市数字经济促进会和数字化转型专家委员会有效运作,每年安排8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的宣传、培训、考察、咨询诊断、评审、展览展示及智能化水平评估等活动,及时了解行业发展最新动态,推进我市数字经济发展。
二、深化创新链产业链融合
(八)对当年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80万元、30万元。当年新增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名单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当年新增列入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奖励100万元;列入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的,奖励10万元。当年新增列入省级“雄鹰行动”培育计划(“一流企业”、“链主”企业)、省隐形冠军企业名单的,分别奖励40万元。当年新纳入国家统计局网上直报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奖励5万元。
(九)当年列入省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的,奖励30万元;当年新列入省重大制造业项目的,奖励10万元。
(十)当年认定为绍兴市首台(套)整机设备、成套设备的,奖励30万元;认定为核心部件的,奖励15万元(当年同一型号产品被认定为省内及以上首台<套>产品,按“从高不重复”原则奖励);当年认定为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省级资金已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其中关键零部件和小型关键装备减半奖励;当年列入浙江省首台(套)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指标清单产品的,奖励10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若未明确等次,则奖励20万元);当年认定为浙江制造精品的,每只奖励10万元;当年通过验收评价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每只(项)奖励1万元,单个企业同一年度奖励额度不超过3万元。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包括制造业和高技术服务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当年新认定为省级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牵头单位的,奖励10万元。当年认定为浙江省国际、国内、省内首批次新材料产品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和25万元。
(十一)打造管理标杆企业。当年认定为省级及以上企业管理标杆企业的,奖励30万元。
(十二)对当年新增列入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十三)对企业新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支持省级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当年基地入驻设计企业保持在20家及以上且合计开票金额达到1000万元的,奖励基地运营方80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省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同一项目国家、省同时获奖的,就高奖励。
(十四)对当年新增列入工信部印染企业规范公告名单的企业,奖励30万元。历史经典制造业(黄酒、珍珠)企业当年营收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奖励30万元;当年销售1亿元到3亿元且同比增长12%以上的,奖励20万元;当年销售5000万元到1亿元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奖励10万元。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对参加浙江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工艺美术精品展的,按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分别补助100%、80%、60%展位费。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艺美术精品展评选或技能大赛金、银、铜奖的,分别奖励1万元、0.8万元、0.6万元(省级:0.8万元、0.6万元、0.4万元),集体作品由第一作者领取奖励。鼓励历史经典产业传承创新,对当年新增认定为省级历史经典产业传承创新工作室的,奖励20万元。
(十五)深入实施亩均效益“领跑者”计划,当年被评为省级亩均效益“领跑者”企业的,奖励10万元。
(十六)略
(十七)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新药研发进入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阶段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企业获得化学药品、中药、天然药物、生物制品国家1类注册批件并产业化的,奖励250万元;获得化学药品2类注册批件,中药、天然药物、生物制品2类、3类注册批件并产业化的,奖励100万元;对新取得仿制药品注册证书并实施产业化的,每个品种给予200万元奖励;仿制药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每个品种奖励50万元;相关品种产业化后,再奖励50万元。
对首次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拥有国家发明专利或被国家、省认定为创新产品且实施产业化的企业予以奖励。其中,二类医疗器械临床豁免目录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非临床豁免目录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75万元;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豁免目录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非临床豁免目录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115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250万元。
(十八)对引进的世界500强、全球制药企业50强、中国医药工业百强等生物医药领军企业产业项目,按实际设备投入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累计补助不超过5000万;对取得药品注册证书(或原料药登记号)且实施产业化的项目,按实际设备投入的8%给予补助,对已取得第2类、第3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且实施产业化的项目,按实际设备投入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累计补助不超过5000万元;支持企业收购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国内首仿药品注册证书的仿制药,并成功实施产业化且年销售额达100万元以上的,自该产品开始生产3年内,按年度销售额的5%予以奖励,同一品种每年奖励不超过300万元。药品或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非关联企业生产,且受托生产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受托企业所在地自产品开始生产3年内,按年度销售额的5%对受托企业给予奖励,同一品种每年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三、培育数字产业集群
(十九)对近五年以来注册成立且列入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目录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企业,当年度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000万元、2000万元,且完成升规的,分别奖励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自第二年起,对当年销售收入同比增长20%以上,且新增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5000万元、2000万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其他企业因开发新产品而新增列入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目录的,享受同等政策。
(二十)发展壮大互联网及其相关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000万元、2000万元,且完成升规的企业,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首版次软件的产品,奖励企业20万元。
(二十一)大力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参照绍兴市集成电路产业专项政策执行。
(二十二)提升大数据产业支撑。支持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荣誉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获奖项目产业孵化当年营收超100万元的,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绍兴市级数据产业园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已奖励过的项目不再奖励)。
四、深入推进绿色发展
(二十三)当年获得国家、浙江省绿色制造类(绿色工厂、绿色制造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等)认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当年获得国家绿色设计产品认定的,奖励20万元;当年新认定为省级节水型企业的,奖励8万元。当年经验收合格的省级自愿性清洁生产企业,奖励5万元。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转型提升或核减生产能力淘汰落后产能设备,并列入诸暨市级及以上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企业,经验收评估通过,按淘汰设备资产净值的8%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十四)鼓励企业提高容积率,实施“零增地”扩容项目,对项目实施后容积率达到2.0及以上的,按照增加面积给予奖励,增加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施工许可证发放后1年半内通过综合验收)、500-5000平方米(施工许可证发放后1年内通过综合验收)的,分别按照实际增加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30元/平方米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五、推进优质优品提升
(二十五)当年获得诸暨市政府质量奖、诸暨市政府质量创新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质量贷款的企业按照贷款发放当年1月1日一年期LPR的50%获得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鼓励企业参与中国品牌价值测评,对当年新增列入中国品牌价值榜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25万元、15万元、10万元;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每项奖励25万元;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的,每项奖励10万元。对当年主导制订并发布“浙江制造”标准的,每项奖励30万元。对当年获得绍兴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当年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当年获评“浙江标准”的,每项奖励10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中级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当年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首次获得“品字标”认证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首次取得“浙江制造”国际互认证书、“碳足迹标识”认证证书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首次取得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浙江制造”等高品质认证的企业,按相关规定成功上线“同线同标同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奖励2万元(以上农业、服务业等行业参照适用)。
六、有关费用列支
按照省产业链预警机制建设和考核要求,工作推进和要素数据采集费用在本政策中统一列支。
七、附则
(一)本政策奖补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上级专项资金,二是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二)本政策中涉及的设备投入及数字化改造等的认定,由市经信局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的形式予以认定。
(三)本政策奖励企业不受亩均效益评价限制(设备投资奖励除外),但D类企业不予奖励。同一事项符合多项奖励(补助)的,奖补资金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四)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五)本政策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本政策在执行有效期内修订的,按新修订政策为准)。《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推进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等六个政策的通知》(诸政办发〔2024〕9号)中《诸暨市推进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同时废止。
(六)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经信局会同相关单位负责;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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