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政策
舟山市"专精特新"奖励政策:舟山市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实施细则暨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舟山市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实施细则暨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工业化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工业强市”发展战略,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全力推进我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22〕11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企业上规升级的实施意见》(舟政办发〔2022〕48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船舶与海工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办发〔2023〕79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数字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办发〔2024〕50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5年版)的通知》(舟政发〔2025〕3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的通知》(舟政发〔2024〕1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支持我市工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为进一步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要求和操作流程,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经信局牵头负责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需求及分配建议;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做好奖补项目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自评等工作;明确专项资金申报流程;审核相关申请材料。
市财政局牵头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下达、监督检查,并视情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各县(区)、功能区负责项目储备库建设,做好具体项目的审核申报,并做好项目管理、检查验收和专项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
各申报主体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专项资金申报等工作,同时应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财务资料等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向
第四条 支持对象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支持对象:在舟山市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支持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
3.按规定分别向财政部门和经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4. 以“亩均效益”为导向,参与企业综合评价的评价结果原则上应为C类及以上;
第五条 支持重点和标准
(一)支持工业平台建设
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小微企业园,对通过省级审核认定的新建制造业小微企业园给予奖励。新建规模在50亩(含)至100亩(不含)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园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100亩(含)以上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园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星级评定为四星、五星的小微企业园分别给予不超过8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同一个小微企业园星级评定升格给予差额部分奖励,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二)推动制造业发展方式转型
1.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被认定为省级“未来工厂”、省级智能工厂、省级数字化车间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晋级予以差额奖励。被认定为市级“未来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晋级予以差额奖励。
2.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对首次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行业级、区域级、特定环节型)、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级),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首次列入市级数字化改造示范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首次列入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单位)符合这一条款内多类型奖励(补助)条件的,三年内不重复奖励。
3.支持企业绿色化改造。对首次列入国家绿色工业园区、绿色工厂,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首次列入省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绿色(低碳)工厂,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首次列入市级绿色(低碳)工厂,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单位)晋级予以差额奖励。对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省级节水型企业,给予市级绿色(低碳)工厂待遇,同一企业(单位)三年内获得这三种荣誉不重复奖励。
(三)推进企业梯度培育
1.支持“快速成长型企业”培育。对“首升规”工业企业,第一年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第二年第三年未退规的,再在第三年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稳规激励,且原则上同一家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升规”奖补。
2.支持优质企业培育。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8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增强企业创新能力
1.支持企业技术(研发)机构建设。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
2.支持企业创业创新。对认定为浙江制造精品、省级新产品(新技术)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同一产品三年内不重复奖励。支持开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创业创新大赛。
3.支持企业管理创新。打造管理标杆企业,对认定为省级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企业管理评价五星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晋级予以差额奖励,单家企业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企业管理诊断服务,提升企业精益管理能力。
4.支持发展服务型制造。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奖励。支持相关企业和机构开展工业设计创新。
5.支持企业家素质提升。支持开展企业家、管理人员、“小升规”、“专精特新”等培训。
(五)支持数字产业发展
具体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数字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办发〔2024〕50号)执行。
(六)支持船舶与海工装备产业发展
具体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船舶与海工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办发〔2023〕79号)执行。
(七)支持工信领域设备更新
具体根据《舟山市工信领域推动设备更新政策实施细则暨资金管理办法》(舟经信发[2024]33号)执行。
(八)支持产业技术创新工程
重点支持企业研究院(产业创新中心)建设,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九)强化企业公共服务
1.支持相关涉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营。支持舟山市企业之家(舟山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舟企兑平台、新智造公共服务平台、无动力船舶监管运营平台等服务平台的建设运维,支持数字经济系统建设运维。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奖励。
2.支持实施企业服务券。每年安排不超过 (含)300万元舟山市中小微企业服务券,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外包服务券具体运营,根据当年服务券安排总额的不高于10%安排相关服务经费。
3.支持优化升级企业服务。支持开展全市重点产业发展谋划、重大课题研究,对企业参与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展会、开展对口合作等国内外合作交流,按实际发生费用(投入)给予一定补助。
(十)每年统筹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集群、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点产业链建设、新质生产力培育、企业降本增效、企业服务等方面的补助和奖励。
(十一)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其他重点工作。
(十二)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中央、省、市促进的决策部署,适时适当调整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并通过发布工作指南等组织实施。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涉企相关政策资金下达兑付流程及管理等总体按照《舟山市全面推进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函〔2023〕12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符合国家、省、市工业发展规划及政策导向要求,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 市经信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要求和年度重点任务,负责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资金的预算安排规模、重点投向和绩效目标;负责资金预算执行,待人大预算批复后,及时做好专项资金分配工作;负责根据市级相关规定确定涉企资金兑付类型并做好惠企政策上线及兑付等工作,实现惠企资金直达快享;负责做好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县(区)、功能区经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对于错发的奖补资金牵头负责依法依规追回。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配合主管部门做好资金下达、调整、清算等相关工作;负责监督资金预算执行,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条 各县(区)、功能区经信部门负责做好项目储备、项目审核推荐、资金兑付、项目管理、绩效管理及错发资金追回等具体工作,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重大事项;按照惠企政策直达快享相关规定,在对应时限内及时兑付资金,并将资金兑付情况及时报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市经信局应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健全核心绩效指标体系,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市财政局按规定视情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各区块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落实绩效目标管理制度,加强资金分配使用的风险管理,强化流程控制、依法依规分配和使用专项资金,确保工业经济扶持政策引导到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并向市财政局、市经信局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按项目计划实施推进,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经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同类型政策兑现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原则上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企业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初创(建)企业、“小升规”技改及资格定补类、公共服务类等资金原则上除外)。
资格定补类指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文件已明确按认定、获奖、荣誉等资格享受相应具体奖补金额的企业。
初创(建)企业指新注册成立3年内的企业,即成立年份加3年,第3年按整年计算。
第十五条 对于违规骗取资金的企业,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缴全部已拨付的资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本细则实施期限至2027年,期间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补充调整。原《舟山市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实施细则暨资金管理办法》(舟经信发[2023]4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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