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政策
舟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专精特新"奖励政策:舟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企业发展扶持政策(2024年修订)
舟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企业发展扶持政策(2024年修订)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三中全会会议精神,忠实践行“八八战略”,紧扣全市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985”行动,加快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升级,结合舟山高新区实际情况,特修订本政策
第一条 设立高新区产业扶持专项资金
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安排足额的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园区产业发展扶持。重点支持数字化建设、新能源新材料、绿色石化装备、航空制造、大宗商品储运加工、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智能设备制造、临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等产业领域,实现财政资金精准扶持、有效扶持。
第二条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一)鼓励企业上规升级。对“首升规”工业企业,给予第一年5万元的奖励,连续三年保持规上的工业企业,在第三年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稳规激励,且原则上同一家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升规”奖补。
(二)鼓励工业企业快上台阶。对年产值首次达1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的生产型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6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升格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三)建立优质企业亩均效益团队贡献奖。上一年度舟山市“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亩均综合效益评价结果为“A+”的企业,给予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企业提高效益。对上年度亩均税收(出口企业的纳税总额可包含其免抵税款,同下)超过浙江省工业项目“标准地”行业亩均税收指标20%(含)至30%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亩均税收超过“标准地”行业亩均税收指标30%(含)至50%的企业,给予4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亩均税收超过“标准地”行业亩均税收指标50%(含)以上的企业,给予80万元奖励。
租赁型生产企业按其租赁用房建筑面积结合该厂区的容积率核算实际用地面积。
第三条 鼓励企业转型升级
(一)鼓励企业加大技改投资。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年度实际投资在2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其设备投资额的10%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列入市级工业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清单且获得市级奖励资金的,若市级奖励资金未达设备投资额的10%,不足部分予以补足,单个项目奖补不超过200万元企业年度数字化改造投入在30万元以上,给予其软件投资额的10%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鼓励低效企业加大技改投资提升效益。对列入高新区年度低效企业整治库中的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自主提升,当年达到整治标准后,给予其设备投资额的10%奖励,最高不超过25万元。
(三)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对获评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在市级专项补助基础上另给予50%的配套奖励;对省级新产品(新技术)、浙江制造精品,在市级专项补助基础上另给予50%的配套奖励;对获评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市级补助基础上另给予50%的配套奖励。对获得国际、国内和省内首台(套)装备认定的零部件产品及省清单引导标准认定的首台(套)装,在市级补助基础上另给予50%的配套奖励。对首次认定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企业以高标准引领高质量发展。对牵头制(修)订“浙江制造”产品标准和获得“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企业每发布1件标准或通过1个产品认证予以奖励20万元。对其他符合《舟山市标准化补助奖励实施细则》奖补要求的企业,在市级补助基础上另给予50%的配套奖励。
(五)打造管理标杆企业。对认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企业管理对标提升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奖励。企业从四星到五星晋级的实行差额奖励。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企业管理诊断服务,提升企业精益管理能力。
第四条 盘活园区闲置资产专项扶持
为深入实施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持续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对通过司法竞拍、市场交易等方式收购园区闲置资产,并实际开展符合园区重点支持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给予收购方资产交易总额2%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第五条 鼓励企业挂牌上市
为鼓励传统制造业企业股改上市,促进企业制度创新、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按照舟山市鼓励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凤凰行动”计划等相关政策,给予企业挂牌上市政策奖励,
第六条 鼓励企业绿色低碳转型
对列入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给予3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省级以上绿色低碳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市级绿色低碳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 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鼓励新建项目快速推进
建立重大项目年度推进工作优秀奖。对列入省重点项目、省重大产业项目且超额完成当年度投资计划目标的,给予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附则
(一)本政策适用对象为舟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含综保区本岛分区、综保区空港分区、航空产业园)内注册的工业企业。
(二)园区所有企业应配合开展年度综合评价、综合统计、安全生产检查等工作,对当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事件的取消当年扶持奖励资格。对采取弄虚作假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取消或收回企业所享受的所有奖励,并补交减免的相关费用。
(三)本政策与高新区各项政策实行“从高不重复”原则。
(四)本政策由舟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负责具体执行。本政策于公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关于印发<舟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企业发展扶持政策(2023修订)>的通知》(舟高新委〔2023]95号)文件废止。本政策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至政策实施日期间参照执行。已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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