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政策
成都市崇州市"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崇州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崇州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为坚定实施制造强市战略,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支持企业“四上”,助力企业稳增长、上台阶,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内容
(一)支持企业上规入库。企业首次入库,营收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5000万元(含)—1亿元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企业上榜创优。对获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给予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专精特新认定的企业,按国家级和省级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再次认定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进入成都制造业100强、四川制造业1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榜单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3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级和省级相关行业协会颁发的奖项,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每户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3个奖项。
(三)支持企业上新创新。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重新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创建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的,按国家级和省级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创新研发,年度研发投入达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企业实际研发投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3%予以最高100万元补助,其中不低于50%奖励资金用于奖励企业核心研发管理团队。对年度R&D经费投入1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研发服务费用0.5万元、1万元、2万元、3万元和5万元。
(四)支持企业上楼扩容。企业提高宗地容积率达到1.5及以上或改(扩)建三层厂房的,对改(扩)建新增面积部分按1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宗地容积率达到1.8及以上或改(扩)建四层厂房的,对改(扩)建新增面积部分按12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宗地容积率达到2.0及以上或改(扩)建五层及以上厂房的,对改(扩)建新增面积部分按15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单户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支持企业上云赋能。支持企业“上云用数赋智”,对享受成都市上云补助的企业,本级匹配50%政策资金。支持企业智能化、数字化改造,对享受成都市政策的企业,本级匹配50%政策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成都市智能工厂、数字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
(六)支持企业加大投资。企业改(扩)建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入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入给予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新增设备投入5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设备投入给予3%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七)支持企业增产上阶。企业年度工业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前三年平均水平,且年度工业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含)—1亿元、增长30%以上,年度工业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含)—5亿元、增长25%以上,年度工业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含)—10亿元、增长20%以上,年度工业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增长15%以上,按增量部分的0.6%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不低于50%的奖励资金用于奖励企业核心管理团队。对工业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支持企业绿色升级。对获得国家绿色工厂、国家绿色供应链、国家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获得四川省绿色工厂、四川省绿色供应链、四川省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
(九)支持企业拓展市场。企业参加政府部门组织推荐的国内展会的,按展位费用50%的比例给予补贴,单户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参加政府部门组织推荐的国外展会的,给予展位费用70%的补贴,单户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其他事项
(一)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在崇州依法经营的企业,除申报第3条、专精特新认定奖励和上云补助外,申报其余政策需为制造业企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禁止准入类项目或当年出现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企业不予享受)。
(二)与崇州市本级政策内容重复或类同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在享受省、成都市政策的情况下,可同等申报本级政策。
(三)与我市签订投资协议的企业,政策申报时,若投资协议还未兑现,企业可先享受政策。协议兑现时,若协议扶持力度小于本政策,则不再履行协议;若协议扶持力度大于政策,在原享受政策资金基础上补差享受投资协议。未按约履行的企业,不能享受相关政策。
(四)本政策中第7条所涉及年度奖励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对应年度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第4条和第6条政策不重复享受。
(五)本政策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202X年1月1日-202X年 X月X日期间,满足本政策规定的,参照试用。有效期内如遇国家、四川省、成都市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则从其规定。本政策由崇州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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