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南州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举措,推动我州中小微企业提振信心、转型升级、健康发展,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2024〕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24〕34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资金来源。设立1000万元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即每年在财政预算中按照州级200万元、各市县200万元的标准安排。应支出资金总额超出当年预算的,由州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及各市县、相关部门按比例核减补贴奖励标准。
第二条 申报主体。符合国家划型标准、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中小微企业。企业主营业务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限制类条目及其他高耗能、高污染条目。企业信用良好,申报时企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未列入“信用中国(青海)”等失信名单。
第三条 资金使用方向。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补助、补贴、奖励、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四条 对当年培育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包含已退库再次入库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对当年培育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不包含已退库再次入库企业)给予奖励。其中,批发企业奖励20万元、零售企业奖励10万元、住宿和餐饮企业奖励5万元。
第六条 对新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企业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为“科技小巨人”企业奖励20万元。
第七条 对新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的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从专项资金中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对上年度出口贸易额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外贸型企业,给予5万元的补助;对上年度出口贸易额100万元及以上的外贸型企业,给予10万元的补助。
第九条 对企业较上年度工业总产值增速增长的给予奖励。其中,同比增长5%及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对企业年用电量20万千瓦时及以上,按年度用电量给予补贴。其中,年用电量20万千瓦时及以上、30万千瓦时以下的,补贴10万元;年用电量30万千瓦时及以上、40万千瓦时以下的,补贴15万元;年用电量40万千瓦时及以上,补贴20万元。
第十一条 对新入驻园区的企业,投资2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贴;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贴。
第十二条 对企业较上年度零售额、营业额、销售额增速增长的给予奖励。其中,同比增长5%及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对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8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3万元补助。对获得青海省专利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对中小微企业当年新增贷款半年及以上的,按照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30%给予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五条 对新获得国字号、青字号品牌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中国、青海省质量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新制定企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并获得食品生产许可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对获得国家、省级、州级企业家称号的个人,一次性给予5万元、2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
第十七条 支持乡镇物流中转站、村级物流综合服务站网点运营,乡镇物流中转站每个每年补贴800元,村物流综合服务站每个每年补贴600元。
第十八条 对电商企业销售我州特色产品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按照实际销售总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九条 对因自然灾害导致中小微企业受损严重,需要修缮基础设施或修复设备的企业,按其修缮修复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条 各市县和州政府职能部门职责。
(一)各市(县)负责筹措本级专项资金,负责区域内企业申报项目的初审工作。
(二)州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项目的申报审核及资金的分配下达工作。
(三)州财政局负责州级资金的筹措及监督管理工作。
(四)州审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申报企业主体责任。
(一)获得专项扶持资金补助后,应专款专用,企业要提升自身管理水平和生产能力,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
(二)依法依规使用补贴资金,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
(三)不得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恶意串通等方式骗取专项扶持资金,或存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同一项目一年内申报一次。同一申报单位一年内申请专项资金原则上不超过五个项目(不包括对个人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以上措施由州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4月1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4月18日。2022年11月1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黄南州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黄政办〔2022〕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