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政策
宿迁市沭阳县"专精特新"奖励政策:沭阳县加快木质产业焕新发展若干措施
沭阳县加快木质产业焕新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鼓励企业集群发展。强化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对集群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产业转型起到示范作用,被评为县级以上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奖励。
第二条推进土地连片开发。单个片块连片改造面积原则上不小于200亩,鼓励企业收购相邻多宗低效利用地块,集中改造开发。对符合土地更新改造的木质企业,优先支持土地供应。改造地块周边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土地,可一并改造开发。单宗零星用地不超过3亩,且累计面积不超过再改造项目用地面积10%,涉及新增用地计划指标的,按程序进行报批。
第三条推动厂房更新。对通过拆旧建新实现集群发展,由企业建设的符合《厂房更新指导性规范》的标准化厂房,按建成面积给予企业50元/平方米的补贴。
第四条鼓励调整产品结构。对符合我县木质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指导方向》,将产品从“压降”类转型升级为“增加”类,且开票销售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支持设备更新。推动木质产业焕新,对工业集中区内以技改投资形式进入统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当年实施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根据认定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10%奖补,最高400万元。对新建木质企业按投资协议建成投产后,给予2年内每年不超过3个点的贴息政策,年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支持企业实施智改数转网联。优先执行市相关奖补政策。对数字化投入超过30万元且软件、云资源及网络投入比例不低于10%的项目,给予数字化投入10%奖补,项目实施单位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奖补比例提高至20%、18%、15%、12%,最高100万元。
第七条鼓励“隔墙配套”。鼓励上下游木质制造企业开展订单合作,强化产业链互补,对产业链条建设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鼓励企业开拓市场。参加由省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境内展会的木质企业,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的70%补贴;对参加《服务贸易境外重点展会目录》(江苏省商务厅公布)所列境外展会的木质企业,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的80%补贴;对参加市县政府部门组织的境外其他展会的木质企业,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的80%补贴。
第九条鼓励企业建设海外仓。对经认定达到县级公共海外仓建设标准且运营一年以上的,按建设成本(场地租赁、设备采购、系统开发)的50%给予建设(运营)主体一次性奖补,奖补上限50万元。对新建在“一带一路”国家或地区的县级公共海外仓的奖补上限为60万元。对外贸企业使用县级及以上公共海外仓开展业务的,按仓储服务成本(不包含头程和派送)的20%给予奖补,每家企业每年奖补上限20万元。
第十条支持企业入规稳规。对首次升规入统的制造企业、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增速保持在10%(含)以上的规上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支持企业晋级发展。企业年度工业开票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的,给予50万元奖励;当年每新增加1亿元,奖励50万元。
第十二条支持企业绿色发展。对接入集中供热管道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原有锅炉并通过验收后,根据单台锅炉容量大小分档补贴,2蒸吨/时(含)以下的,每台给予1万元补贴;2蒸吨/时以上的,按1万元/蒸吨给予补贴。对使用绿色平台生产胶黏剂企业,给予一定补助(具体标准再发布)。对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及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木质企业,优先列入非错峰限产名单。对“一核五点”乡镇推荐的企业执行“企业生产安静期”制度。
第十三条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提升。对首次通过国家级(一级)、省级(二级)、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的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2 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获批国家、省级绿色工业园区分别最高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获批国家、省级绿色工厂分别最高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获批国家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的分别最高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近)零碳工厂分别最高奖励50万元、30万元。
第十五条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奖励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
第十六条支持企业质量标准建设。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分别最高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分别最高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首次获得“宿迁市市长质量奖”最高奖励50万元。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经相应标准主管机关依法发布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对主要参与(第2、3位)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经相应标准主管机关依法发布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第十七条支持企业研发创新。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60万元,对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对新获批国家、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5万元。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根据企业研发费用总量及增量分级分档给予基础补贴和增量补贴,分别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十八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木质企业引进先进技术成果实现转化的,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 8%给予奖补;企业受让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单项超过 100 万元且科技成果实现转化的,按实际支付额的 20%给予奖补,每户每年最高 100万元。
第十九条加大企业人才保障。鼓励木质企业引进培育国家级高端领军人才、海外人才、省级以上重点人才和技术人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第二十条加强中试能力体系建设。对于通过认定的省级制造业中试基地(平台),给予最高奖励100万元。
除另有规定外,同一项目同时符合省市县奖励政策的就高享受扶持政策,不重复奖励。已享受过相同项目优惠政策的不重复享受。奖补项目剔除上级奖补资金后,由县财政与受益乡镇财政按3:7比例分别承担。本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以后视情况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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