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政策
咸宁市崇阳县"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崇阳县支持工业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崇阳县支持工业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决策部署,以及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激发企业入规潜力、技术改造动力和科技创新活力,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县财政每年设立2000万元以上的县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生产性、研发检测类设备和厂房扩建及其他高质量发展等方面投入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项目,按照投资总额的1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额度最高300万元。并设立项目工作经费,按照不超过年度专项奖励资金总额2%予以安排,主要用于项目征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组织专家评审、项目监管及绩效评价等。
二、支持企业智改数转
加快推进5G、人工智能、云计算、工业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工厂广泛应用,实现生产过程透明化、生产现场智能化、工厂运营管理现代化。对获批省级5G工厂、工业互联网平台(含双跨)、上云标杆、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试点示范等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对获批市级基础级智能工厂奖励5万元,省级先进级以上智能工厂奖励10万元。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证评定的企业,奖励10万元。继续实施企业智能化制造数字化转型培育三年行动计划,对市级示范企业奖励100万元(市、县分级负担)。对全县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纺织服装等行业的企业完成数字化转型改造的,给予一定奖励。对上述通过复审的企业奖励5万元。
三、支持企业绿色转型
推动钢铁、化工、建材等行业企业对标能效标杆水平开展节能降耗、绿色低碳改造,对获批省级绿色工厂、省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省级节水型企业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
四、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对获批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企业奖励2万元;省级专精特新、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对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或者备案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对获批省级独角兽的企业,奖励30万元;获得其他省级荣誉称号的每项奖励10万元;对上述通过复审的企业奖励5万元。
五、支持企业进规稳规
对纳入统计管理小进规、新进规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对进规连续两年年营业收入增速均保持在10%(含)以上且总量超过1亿元(含)的企业,给予“稳规”奖励5万元。
六、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对实施设备更新改造后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30亿元、20亿元、10亿元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首次入选“中国制造业500强”“湖北省民营企业制造业100强”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
七、加快培育创新创业主体
(一)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15万元。通过招商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合同期内整体迁移到我县的高新技术企业,完成相关变更手续且正常经营,给予30万元奖励。
(二)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库。对纳入后备库的企业在培育期间(不超过2年),每年给予1万元奖励。
(三)鼓励高新技术企业通过科创板在资本市场挂牌交易。对入选省上市后备“银种子”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入选省上市后备“金种子”或“科创板种子”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鼓励企业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对当年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给予3000元奖励。
(五)鼓励企业牵头承担重大科技项目。对由企业牵头承担在我县实施且实现产业化的国家级、省级重大科技项目,按照所获项目资金的3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六)支持企业开展产业关键技术攻关。组织实施一批市级重大科技专项,围绕光电子信息、智能制造、大健康、现代农业、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领域开展关键技术攻关,每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500万元。推动市级科技项目实行“揭榜挂帅”制,攻克制约我县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难题,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七)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认定当年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纳入国家、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或试点的学校,认定当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被确认为省知识产权“三大工程”专利类项目的承担单位,根据省级下达资金等额给予奖励;对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双创服务基地建设机构,认定当年给予5万元奖励;对开展知识产权贯标、运营、导航、评议项目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
(八)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投入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再按如下标准予以补贴: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的,对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5%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超出的20%予以补贴;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2亿元(含)的,对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4%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超出的10%予以补贴;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金额100万元。
八、加强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建设
(一)支持实验室体系建设。
对在崇新建的国家实验室分支机构,建成运营后按照投资总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1000万元;对在崇新建的湖北实验室分支机构,建成运营后按照投资总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500万元。
对认定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支持重大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
对获批省级技术创新示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对获批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
对在崇新建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分支机构,建成运营后按照投资总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1000万元。
对认定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湖北省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三)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对认定为湖北省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综合型技术创新平台、产业技术研究院、专业性研究所(公司)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湖北省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的,给予50万元奖励。
对企业牵头组建的市级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按照投资总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100万元。对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每年根据绩效评价情况,按照优秀、良好两个档次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补助。对市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通过绩效评价后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四)支持重点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第三方科技服务专业机构参与崇阳(武汉)离岸科创中心等重点科技创新基础设施运营,给予一定支持。
(五)支持科技创新园区载体建设。
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县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对获批省级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六)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建设。
对获批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基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对获批省级概念验证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对科技创新供应链平台服务驿站开展的工作成效进行赋分,按照分值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七)支持高质量创业孵化平台建设。
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对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的,通过绩效评价后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
对在孵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新认定1家给予所在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5万元奖励;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3年内在创业板、中小板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的,每上市或挂牌1家,奖励企业在孵或毕业时所在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10万元。
(八)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
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组建产业创新联合体,继续选派“科技副总”,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和产业技术攻关,提升产业集群协同创新能力。
支持高校院所的重大科技成果在我县落地产业化,支持获得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奖励的企业(团队)成果转化。
对在崇企业以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方式承接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的,按照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2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
(九)支持引进和培育高层次科技人才。
实施“高精尖缺”人才引进计划。聚焦“4+2”现代化产业体系,大力引进和培育一批高层次、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在我县缴纳社保的新引进人才,根据完成工作合同年限和职称级别给予相关补贴。其中,正高级或者相当职称的人才,完成工作合同5年以上的给予40万元一次性住房补贴,10年以上的给予80万元一次性住房补贴;副高级或者相当职称的人才,完成工作合同5年以上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住房补贴,10年以上的给予60万元一次性住房补贴。
加大对青年科技人才培养使用力度,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中青年科技人才担任项目负责人和骨干的比例不低于50%。
支持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院士专家团队在崇组织学术交流或者提供产业服务,按照活动费用的50%给予组织单位补助,累计最高20万元。
鼓励全县企事业单位、高校院所申报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奖励100万元、二等奖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突出贡献奖、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奖励20万元、二等奖奖励10万元、三等奖奖励5万元。
(十)支持加大平台建设金融服务力度。
推动实施“创新积分贷”“科技人才贷”,增加科技创新平台有效信贷供给。鼓励对科技创新平台主办企业按照科技创新赋分情况,给予单笔最高1000万元授信贷款;对科技人才个人或者其创办的建有科技创新平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单笔最高1000万元授信贷款。
鼓励风创投、金融机构参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引进科创企业、推动成果转化工作明显的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十一)支持“研发飞地”建设。
鼓励崇阳企业在外设立“研发飞地”,实现研发在外地、成果落户在崇阳,对成果转化好、项目落地多、人才引进成效明显的,对建设运营给予一定支持。对在“研发飞地”孵化、在我县产业化的项目,优先支持其申报省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十二)支持建设公共服务平台。
对湖北科创供应链崇阳服务节点每年给予30万元的运营工作经费,对湖北科创供应链每个崇阳服务驿站每年给予10万元的运营工作经费支持;
支持经济开发区、各乡(镇)结合产业特色和发展方向,引导“政产学研金服用”多方参与投入建设一批公共服务平台。对建成运营的公共服务平台,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验收通过后,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
强化农村科技特派员制度,对选聘为县级农村科技特派员的,给予每人每年0.5万元工作补贴。对湖北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每家每年给予1万元的运营工作经费支持。
对引进、建设特别重大的或者我县科技创新、经济建设和产业发展急需的公共服务平台,给予一定支持。
九、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
对当年代理我县专利(不含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超过500件、300件的县域内专利代理机构,分别资助30万元、15万元。专利代理机构为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50%进行资助,最高资助涉内2万元、涉外5万元。对新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和外地来我县开设专利代理分支机构实施后补助,注册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或备案满一年,且有效开展代理业务超过100件(不含外观设计专利)的,经认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企业、专利中介代理机构每培养或引进1名专利代理师,且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给予企业1万元/人资助,针对同一专利代理师不重复资助。支持省知识产权培训(咸宁)基地建设,鼓励培训基地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培训活动,按培训人数100元/人/天补贴,每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十、优化科技创新和人才发展环境
(一)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力度。县政府设立1亿元以上的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为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科技型企业和入选“银种子”“金种子”和“科创板种子”科技型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缓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设立创业种子基金,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发起设立创业种子基金,按照到位资金额20%的比例给予配套,基金总规模不低于300万元,投资期限可达5年;省级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种子轮、天使轮投资,按在孵企业实际投资10%的比例奖励,奖励最高10万元。
(二)加大知识产权创造激励力度。当年授权发明专利(包括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且专利有效性、专利权属无异议的,每件补助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3件(含)以上、5件(含)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件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外观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件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发明人奖的,每件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鼓励申请发明专利。申请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授权发明专利,每件奖励8000元;对获得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2000元;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30件、50件以上,另外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5件以上,另外奖励5万元。
支持知识产权示范建设。对开展知识产权贯标、运营、导航、评议项目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后补助经费5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分别补助经费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认定为省级高价值专利培育、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的承担单位,认定当年补助经费5万元;对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双创服务基地建设机构,认定当年补助经费5万元;对纳入国家、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或试点的学校,认定当年分别补助经费10万元、5万元。
加强知识产权服务。对于承担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及知识产权贯标辅导工作的中介机构,每成功辅导1家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专利代理机构为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50%进行资助,最高资助2万元。
(三)鼓励企业争创精品名牌。对当年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每个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地理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每个奖励10万元;成功创建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的奖励10万元人民币(省级示范区减半);对新获得“三同”产品认证的企业奖励3万元人民币;对新获得核准注册国际商标的商标权属人奖励5000元人民币;对获得省政府长江质量奖、省政府长江质量奖提名奖和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万元。
(四)实施标准化项目奖励。对经批准成立国际标准化组织(IEC,ﻪISO,ﻪITU)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奖励20万元;对经批准成立国家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或湖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奖励10万元;对经批准成立国家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下属工作组或湖北省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奖励5万元;对提出国际标准研制项目,并被证明确定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奖励20万元;对提出国家标准研制项目,并被证明确定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奖励10万元;对提出行业标准研制项目和省级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研制项目,并被证明确定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奖励5万元;对提出市级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研制项目,并被证明确定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奖励2万元;对提出团体标准研制项目的行业协会(学会),奖励5万元;对成功制作国际、国家、行业实物标准的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对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对获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对完成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项目示范单位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称号的企业,达到4A级、3A级、2A级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五)支持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创新人才激励力度,推进实施以增加知识产权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激励政策,让科研人员“名利双收”。支持科技人才来崇牵头建设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人才创新平台,对新获批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且正常运转的,经备案审核连续三年每年补助10万元。加强科学普及力度,对新获批省级及以上、市级科普教育基地、特色产业科普基地、科普惠民社区、科普教育学校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十一、支持企业向上争资
大力支持企业争取上级资金,对已获得县级支持的投资类项目,符合上级奖励资金申报条件的,县级相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向上推荐;对上级部门已给予奖励的国家、省级、市级试点示范项目,县级不再重复奖励。
本政策由县科经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他类别政策与本政策对同一事项支持力度不一致的,按照从新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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