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政策
南通市海安市"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2025)
为加快我市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工业企业做大做强、提质增效,推动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推动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
1.推动产业筑峰强链。鼓励共建产业联盟,龙头企业与中小企业共享市场资源。对入选省“1650”产业体系筑峰强链名单链主、准链主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2.强化服务体系建设。产业研究院等服务平台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服务与发展指数评价中排名全省前15%、30%的,分别最高给予6万元、3万元奖励,专向用于企业服务。对我市企业牵头举办省级以上大型商业会展活动,单次活动企业投入1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总投入的10%予以补助,该项单个企业当年补助不超过35万元。
3.深度融合发展赋能。获得二级保密认证单位最高奖励10万元;获得承制资格认证最高奖励6万元;军民融合企业创建国家级、省级军民融合创新平台,分别最高奖励20万元、6万元。该项单个企业当年不超过20万元,总额不超过60万元,超过则按折算比例兑现。
4.支持工业集聚区发展。对主导产业及关联产业规模占规模总量的比重超过60%且单位产出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工业综合体,给予单个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
二、着力提升企业竞争力
5.对首次入选国家、省级制造业领航企业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6.支持高水平创新平台建设。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等单位的,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奖励。
7.支持行业标杆企业培育。对获评“中国工业大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奖项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6万元的奖励。
8.鼓励企业创新发展。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万元、6万元奖励,获批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奖励30万元;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分别给予30万元、6万元奖励。
9.鼓励企业模式创新。探索“制造+服务”的服务型制造模式,对首次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示范园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的,分别奖励30万元、6万元。
10.鼓励企业规范发展。支持企业健全公司治理、明晰产权结构并开展规范股改。对完成股改且经认定符合要求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
11.鼓励创新型中小企业股权融资。支持未登陆全国性证券交易所的企业通过增发引入上市公司、产业基金、私募基金等股权投资。融资后,企业控制权、纳税地点不发生改变且基本具备上市公司规范水平,按所融资金中投资在我市资金的2%给予奖励,每家企业累计最高奖励20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科技研发、技术改造。
12.支持上市挂牌企业股权融资。上市公司通过增发方式进行股权融资,按照募集资金的4‰给予奖励,每家企业累计最高奖励5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科技研发、技术改造,做大总部经济。
三、人工智能赋能企业转型
13.提升企业智能化改造水平。对获评国家卓越级以上智能工厂、省先进级智能工厂认定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获评省级标杆工厂的企业奖励15万元。对在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等领域获批国家级试点示范企业(项目)或获得揭榜挂帅项目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成熟度四级(优化级)、三级(集成级)、二级(规范级)认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14.增强企业数字化转型能力。对获得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上云企业分别最高奖励15万元、3万元、1万元,对使用“海安云”获得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上云企业分别再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的“海安云”资源券,云资源券分两年兑现,第一年按照奖励云资源总额的70%奖励,第二年按照奖励云资源总额的30%奖励,在企业实际购买云资源费用中抵扣。
15.夯实“5G+工业互联网”网联基础。对入选国家5G工厂名录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省级5G工厂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奖励30万元,对获评省双跨级、区域/行业级、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10万元。
16.完善智改数转网联服务体系。对获得工控系统信息安全防护能力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认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
四、提升企业装备水平
17.引导企业加大有效投入。凡属于我市重点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现代纺织业(含丝绸、化纤产业、印染产业进口节能节水印染设备),对当年购置符合国家政策(含设备与软件)的,按投资额分档给予奖励,具体标准为:经核实确认的设备投资额500万元-1500万元、1500万元-2500万元、25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亿元及以上的分别最高按2%、3%、4%、5%、6%分档给予奖励。技改投入奖励以单个企业计算。单台价值小于1万元的设备不予奖励。新招引项目、新增用地项目自实施以来累计设备投入达到投资协议要求且不低于100万元/亩后,新增技改设备投入部分亦享受此项奖励。
18.鼓励首台套推广应用。企业自主开发获国家级、省级首台套重大装备或关键部件认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19.撬动金融资源支持实体经济。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重大项目、专精特新项目、智改数转网联项目等投资领域的贷款支持力度。对获得中央财政贴息且不足3个百分点的企业上述项目,市财政予以补足;对获得省财政贴息的企业上述项目,在省级财政1个百分点贷款贴息的基础上,市财政额外给予1个百分点的贷款贴息。同一笔贷款获得的各级财政贴息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贷款实际支出利息。
20.建立在线技改项目保险补偿机制。对当年200万以上在线技改项目,投保机器损坏险的,按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推动工业绿色低碳发展
21.支持实施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对企业当年采取节能或循环经济改造,并取得显著成效的重点工程项目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年节能量达300吨标煤(等价值)以上的,每100吨标煤最高奖励1.5万元,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5万元(当年获省级以上专项奖励的项目,市级不再奖励)。
22.鼓励开展绿色低碳引领行动。对完成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评价),每个企业奖励2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制造行业标准、绿色供应链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23.鼓励企业通过绿色金融实施节能降碳改造。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对其通过绿色信贷产生的担保费用,按最高50%给予补贴;企业符合上述条件并投保机器损坏险的,最高按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50%给予补贴。
六、鼓励提升工业资源要素利用率
24.实施差别化资源配置。按照《关于落实工业企业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的通知》执行。
25.鼓励企业改建厂房提高容积率。原工业项目已获得不动产登记证,原则上在不增加土地使用面积的基础上,经企业申报并审核通过后,对利用原旧厂房进行重建从而提高容积率的,新增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给予合法新增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奖励。
26.鼓励企业自主开展“强链延链”。企业通过自主招商引进新办的企业,经市审核认定后,引进企业可将新办企业投产后所形成的开票销售、综合贡献合并计入,自投产或开业年度起5年内合并统计作为引进企业享受相关奖励政策的入围数据。
七、鼓励企业家比学赶超争先进
27.市委、市政府年终根据企业家品德修养、公众信誉、发展水平、创新能力等,表彰一批“星级企业家”,颁发金质荣誉奖。一星级50克、二星级60克、三星级80克、四星级100克、五星级140克、六星级200克。
八、其他奖励政策
28.实施企业家、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工业条线人员专项培训计划。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经费,由发改委牵头,组织实施企业家提升工程、企业高管和工业条线人员专题培训、“创二代”观摩研修活动。
29.市发改委会同工商联对全市行业协会(商会)实行专项考评。年终评出10家运作规范、企业反映良好的协会(商会),一等奖1个,奖励4万元;二等奖3个,奖励3万元;三等奖6个,奖励2万元。
30.对获得各级政府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各类基地、特色园区、产业集群等称号的,分别最高奖励7万元、3万元。
政策兑现工作由市新型工业化领导组办公室扎口牵头,市财政局、统计局、税务局、资源规划局、科技局等有关部门参加并负责提供相关数据。企业对照条件,符合条件的自行申报,并经所在区镇签署意见后报市发改委;相关部门联合核实,形成兑现方案,公示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对弄虚作假套取优惠政策的,一律取消奖励资格。企业当年发生死亡2人以上或负面影响较大的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信用不良记录、重大群体性事件等,取消政策享受资格。凡当年无研发活动的企业,按奖励政策的50%兑现。以上政策市本级财政控制在5000万元总额内,并视财力许可情况予以兑现。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政策实施后,《海安市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海发改〔2024〕41号)、《海安市加快推进智改数转网联的若干政策意见》(海发改〔2024〕42号)、《关于推动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文件废止,不再执行。未尽事宜由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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