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政策
新疆自治区"专精特新"奖励政策:推动园区(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十五条措施
推动园区(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十五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届历次全会和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工作会议精神,落实自治区巡视巡察园区(开发区)反馈问题整改推进会精神,锚定“五大战略定位”,聚焦“十大产业集群”建设,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担当作为,激发园区(开发区)活力和内生动力,不断提升承载力、引领力和竞争力,现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第一条 优化园区工作协调机制。强化顶层设计,发改、科技、工信、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水利、商务、应急管理、林草、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协同联动,统筹推进园区(开发区)规划建设、产业发展、服务保障等工作,解决园区(开发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园区(开发区)运营管理模式创新,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优化部门设置与职能划分,提高整体运营效率与服务效能。(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应急管理厅,林业和草原局、新疆消防救援局,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园区〈开发区〉管委会)
第二条 加快园区规划编制审批。园区管委会牵头组织编制园区(开发区)专项规划(含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报所在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审批,跨区域的由所在区域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根据园区(开发区)级别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牵头单位: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配合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商务厅,各园区〈开发区〉管委会)
第三条 培育提升园区产业集群。因地制宜确定园区(开发区)主导产业,原则上不超过3个。绘制产业链图谱,培育引进一批具有核心技术、带动效应强的龙头企业、产业链“链主”企业和产业集群“群主”企业,创建一批特色产业集群,到“十四五”末建成25个工业总产值超百亿元园区(开发区)。对新评定的园区产业集群培育和提升项目给予贷款贴息补助。对2023-2025年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5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商务厅,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园区〈开发区〉管委会)
第四条 提升园区科技创新能力。落实新疆人才发展基金相关政策,增强重点产业、关键领域技术创新能力和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支持园区(开发区)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支持园区(开发区)企业创建国家和自治区级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研创新平台。依法依规用好自治区科技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园区〈开发区〉管委会)
第五条 推动园区绿色低碳发展。研究出台加快推动制造业绿色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扎实推进工业领域绿色制造体系建设。以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建设为重点,大力开展绿色制造示范单位培育工作,用好自治区工业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对获得国家绿色制造示范单位的园区(开发区)、企业、供应链管理企业,依法依规给予奖励。实施重点行业领域减污降碳行动,推动清洁能源进园区(开发区),提升企业消纳绿电能力。(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园区〈开发区〉管委会)
第六条 扩大园区高水平开放。推动经济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各类园区(开发区)开展对外科技创新务实合作,推动生产型企业延链补链强链,逐步扩大对外贸易和利用外资规模。探索开展园区(开发区)国际合作新模式,拓展与周边国家经贸、能源、科技等领域深度合作,不断提升外向型经济发展水平。深入开展与援疆省市共建园区联动合作,高质量承接产业转移,实现互利共赢。(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园区〈开发区〉管委会)
第七条 推动园区高效利用土地。开展园区(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摸清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底数和“僵尸企业”情况,推动批而未供土地利用,依法依规盘活清理处置“僵尸企业”,提高园区(开发区)土地利用效率。多措并举解决园区(开发区)标准厂房闲置问题,加强配套设施建设,结合企业需求对厂房进行个性化改造,吸引更多企业入驻,提高标准厂房利用率。(牵头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商务厅,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园区〈开发区〉管委会)
第八条 强化财政金融支持。加大自治区园区发展专项资金投入力度。统筹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园区(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园区(开发区)设立市场化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探索推进“基金+产业+园区”模式,进一步拓宽投融资渠道。(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新疆分行、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园区〈开发区〉管委会)
第九条 加强园区人才培育和引进。实施重点园区引才育才计划,培养引进一批带项目的创新团队和产业人才,力争2025年底前引进产业创新团队100个、产业人才200名,辐射带动培养本地人才500名。开展园区(开发区)管理“小组团”示范推广,增强园区(开发区)管理运营能力和人才集聚,力争2025年底前引进“小组团”团队20个。鼓励校企合作,深化产教融合,精准对接园区(开发区)企业人力资源需求,推动产业人才培养。(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园区〈开发区〉管委会)
第十条 鼓励园区晋位升级。2025年4月底前修订完成自治区园区(开发区)评价体系,建立以亩均效益、集约集聚、增量增速等内容为主,兼顾各类园区(开发区)差异化发展特点的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强化评估结果运用,对争先晋位园区(开发区)依法依规予以奖励,对评价为不合格的园区(开发区)、连续三年不合格且排名最后的园区(开发区),采取相应措施督促提升。(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商务厅,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园区〈开发区〉管委会)
第十一条 强化园区助企服务。树牢以企业需求为导向的服务意识,加大国家、自治区重大产业政策宣传解读,监督园区管委会履约践诺,推动政策不折不扣落实,防范和化解拖欠企业账款,坚决杜绝“新官不理旧账”和突破政策界限、超出自身财力乱承诺等问题发生。建立重大项目服务绿色通道,鼓励行政审批事项全程帮办代办,及时解决企业困难问题,实现园区事园区办。(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科技厅,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园区〈开发区〉管委会)
第十二条 加强园区要素保障。支持园区(开发区)水、电、路、气、暖、环境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开发区)推动新型电力系统储能体系建设;加快5G、工业互联网和边缘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应用,支持高标准建设数字园区,推动重点园区(开发区)规上工业企业数字化改造,探索数字化整体提升路径,提升园区(开发区)数字化服务能力。(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商务厅,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园区〈开发区〉管委会)
第十三条 提升园区安全水平。持续推进自治区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督促园区(开发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依规开展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健全完善园区(开发区)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全面排查和消除园区(开发区)内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进一步提升园区(开发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科学有序推进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工作,对重点化工产业聚集区实施重大安全风险防控项目给予支持。推动已认定化工园区与所在行政区域内自治区级及以上园区(开发区)优化整合,在机构人员设置、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环保等方面加强统筹,实行统一管理。(责任单位: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商务厅,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园区〈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十四条 推动园区相关立法。开展园区(开发区)立法研究,统筹推进园区(开发区)立法工作,明确园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经济管理权限和行政管理职能,为园区(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司法厅)
第十五条 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对园区(开发区)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深化园区管理制度改革、推进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全过程各方面。落实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决策要求,修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促进园区(开发区)规范运行和科学决策。(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商务厅,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园区〈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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