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政策
赣州市上犹县"专精特新"奖励政策:上犹县支持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现代化建设若干政策措施
上犹县支持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现代化建设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现代化建设“1269”和“7510”行动计划,大力实施县“3315”行动计划,加快构建体现上犹特色和优势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打造玻纤等新材料新能源产业集聚区,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发挥财政资金作用
1.强化财政支持力度。县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8000万元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注册地、纳税地、统计地均在上犹县,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及科研创新、公共服务等平台服务企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全力推动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现代化建设。
2.释放基金引导效能。设立新质生产力产业引导基金,重点投向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等3条重点产业链。整合零散金融资源,营造优质投资生态,吸引社会资本和耐心资本踊跃投入,引导资金流向早期项目、高成长性企业,投向硬科技领域,实现长期价值投资。持续完善市场化运营机制与激励模式,灵活运用直接投资、阶段参股等多元举措,靶向推动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升级。
二、支持产业集群建设
3.支持供应链协同合作。鼓励县域供应链公司通过市场化手段,合理调配资源,助力重点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降低采购门槛,削减交易成本,切实推动重点产业链实现融通发展。〔牵头单位:县发投集团;责任单位:县科工局、财政局、行政审批局等单位〕
4.鼓励发展会展活动。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等举办与我县生产企业有关的供需对接、人才引育、贸易促进等类型的展会及活动,参加关联企业20家以上且经备案同意的,按照展会及活动实际发生费用(场地费、布展费、宣传制作费、资料印刷费等)的65%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单届展会或活动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县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参加各级展会(博览会),对参加国际、国家等展会(博览会)的按照实际发生的展位费及布展费等费用的6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单次奖补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参加省、市和行业展会(博览会)的按照实际发生的展位费及布展费等费用的4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单次奖补金额不超过5万元。该项奖励县级总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按照“先申先兑,兑完即止”的原则组织实施。〔牵头单位:县科工局;责任单位:县商务局、行政审批局、财政局等单位〕
三、培育壮大优质企业
5.鼓励企业上台阶。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或管理团队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县科工局;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财政局等单位〕
6.培育优强中小企业。对年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2亿元(不含)的企业,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年营业收入2亿-5亿元(不含)的企业每增长2000万元,5亿-10亿元(不含)的企业每增长5000万元,10亿-20亿元(不含)的企业每增长1亿元,20亿元-30亿元(不含)的企业每增长2亿元,30亿元-50亿元(不含)的企业每增长3亿元,50亿元-100亿元(不含)的企业每增长5亿元,分别给予企业或管理团队2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100亿元以上企业,每增长10亿元,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上台阶与培育优强中小企业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牵头单位:县科工局;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财政局等单位〕
7.开展企业赛马比拼。对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及以上制造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0%及以上,授予“天马奖”,给予企业高层管理团队100万元奖励;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50%及以上的,授予“飞马奖”,给予企业高层管理团队50万元奖励;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6%及以上的,授予“骏马奖”,给予企业高层管理团队3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县科工局;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财政局等单位〕
第6、7条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8.全力培育入规企业。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新建投产入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入规且营收过亿元的,再增加奖励10万元)、非新建投产入规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企业、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企业入规,再增加奖励2万元,不叠加享受)。奖励扶持资金分两年(以入规年度计算)兑现,其中第一、二年各兑现50%,如出现违反相关规定的,奖励扶持资金不予兑现。〔牵头单位:县科工局;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财政局、发改委等单位〕
9.支持企业发展新质生产力。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绿色工厂、服务型制造企业(平台、项目),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75万元;对首次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单项冠军、绿色工厂、服务型制造企业(平台、项目),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新产品或赣出精品、省级军民融合备案,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牵头单位:县科工局;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财政局等单位〕
10.支持中小企业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对首次获得国家、省级、市级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5万元、22万元、7万元。〔牵头单位:县科工局;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财政局等单位〕
第9、10条政策,企业两年内同时获得同类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品牌创建项目,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奖励。企业先获得市级(省级)认定,再获得国家级认定的,补差给予奖励。
11.支持企业参与标准化制定。支持企业参与标准化制定。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70万元、45万元、30万元、15万元;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财政局等单位〕
12.鼓励企业做大规模、做强品牌。对成功获批国家驰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财政局等单位〕
四、支持企业技改升级
13.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对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制造业企业或市级认定的“链主”企业,实施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超50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其中设备投资额不低于50%),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照软硬件设备投资额(包括但不限于购置生产设备、检测仪器、研发工器具、配套软件等,不含土地、建筑物投资,下同)的13%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牵头单位:县科工局;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财政局等单位〕
14.支持中小企业设备更新换代。对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软硬件设备投资额达2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含)以上的且已竣工投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分别按照项目软硬件设备投资额的8%、11%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有效期内的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按照软硬件设备投资额的10%、13%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符合市级补助条件企业需要先行申报市级资金补助,对市级审核后设备投资额未达500万元但超过200万元的企业,县级给予补充奖励,对其他不符合奖励条件的情形县级不予补充奖励。〔牵头单位:县科工局;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等单位〕
15.支持企业绿色发展。对制造业企业应用节能节水、降碳减排等先进工艺、技术及装备实施新建或改造废水、废气、废渣等绿色化改造投资额2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照项目节能、环保等设备投资额的8%、11%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符合市级补助条件企业需要先行申报市级资金补助,对市级审核后设备投资额未达500万元但超过200万元的企业,县级给予补充奖励,对其他不符合奖励条件的情形县级不予补充奖励。〔牵头单位:县科工局;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等单位〕
第14、15条政策与《上犹县玻纤等新材料新能源产业链“1+3+N”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改造若干政策措施》第1、2条政策,企业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类申报,不叠加享受。
五、附则
1.本政策措施所指玻纤新型复合材料产业企业由县科工局、县商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认定,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企业或项目由县发改委负责组织认定,均实行动态管理。
2.本政策所涉及的奖励资金,涵盖市级奖励与县级奖励。当企业(项目)达到市级奖励申报门槛时,需依据市级申报指南进行申报。若因申报资料审核未通过,导致无法享受市级奖励资金,县级原则上不予补充奖励;但企业技改升级项目中,市级核减投资额不足500万元的情况除外。对于已成功享受市级奖励政策的企业,待市级资金拨付到位后,可同步申报县级配套资金。县级奖励资金的申报,需按照既定的申报安排与要求执行。
3.若企业(项目)在与政府或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的招商引资等相关合同中,对奖励事项有明确约定,在奖励兑现时,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4.本政策措施的解释权归上犹县人民政府所有,具体解释工作由县科工局负责落实。支持对象为2024年1月1日至 2026年12月31日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
5.本政策措施生效后,若企业已依据上犹县其他政策启动兑现流程,仍按原兑现政策规定执行;若已按其他政策完成兑现工作,则不再享受本政策支持。当已有政策与本政策存在不一致时,以本政策措施为准。若上级文件另有规定,遵从上级文件要求;若存在协议约定,按协议执行。
6.原《上犹县关于推动工业倍增升级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上府发〔2022〕11号)自本政策实施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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