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政策
宁德市寿宁县"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寿宁县促进工贸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寿宁县促进工贸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闽政〔2023〕3号)《中共寿宁县委、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寿宁县贯彻落实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寿委发〔2023〕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寿宁县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重点支持产业集聚
1.新引进宁德市四大主导产业(锂电新能源、新能源汽车、不锈钢新材料、铜材料)、县域重点产业链(锆镁铝新材料)、人工智能设备制造等产业的新建项目,对投产纳统当年度年营业收入在1亿(含)至3亿元、3亿元(含)至5亿元、5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单个项目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70万、100万元的奖励。
二、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2.对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实施的改(扩)建项目,项目总投资300万元以上,且设备投资额(含技术、软件,不含税)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项目设备投资额5%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对省、市重点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获得省级或市级技改补助资金的,再给予省级或市级补助资金100%的配套支持。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对利用自动化、人工智能、5G、工业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实施数字化升级改造的制造业企业,按项目软、硬件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获得该项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新获评智能制造优秀场景、智能制造示范车间、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制造业企业,每个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同一改(扩)建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不重复享受第2、3、4条相关奖补资金。
5.鼓励企业绿色发展。对按国际标准新认证的零碳工厂(近零碳工厂)给予奖励50万元,对按国内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新认证的零碳工厂(近零碳工厂)分别给予奖励20万、10万元,对通过复评或再次认定的按50%予以奖励;对新认定的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通过复评或再次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列入国家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每个产品给予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新获得省级以上节能(循环经济)财政奖励的项目给予一次性10万元配套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6.对新获评“国家质量奖”“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国家级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叠加给予奖励50万元。对新获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政府质量奖”“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叠加给予奖励20万元。对通过复评或再次认定本款上述项目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叠加给予奖励5万元。对每年新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每个发明专利一次性叠加给予奖励3万元;对持有专利的企业,每年予以专利年费50%的补助。对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其工作组”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叠加给予奖励25万元。
7.企业研发投入经费超出上一年度增量部分,在省市补助基础上,叠加给予10%比例的绩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支持企业纳统增效
8.对首次入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含大个体)和重点服务业企业,在省市补助基础上,月度入库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年度入库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另外,首次申报战略性新兴产品并入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再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对新纳入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样本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对新增入库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含大个体),新安装经营系统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9.对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及以上,且超过全县规模以上平均水平,增量在5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增量部分不超过2‰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0.为激励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对企业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且亩均经济贡献1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予以表扬,并对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至1亿元、1亿元(含)至3亿元、3亿元(含)至5亿元、5亿元(含)至10亿元、10亿元(含)以上,且年营业收入增长10%及以上(当年度月度入库不受增幅限制)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不超过1‰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30万元、40万元、70万元、100万元。
11.对年度销售额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5000万元(含)至1亿元、1亿元及以上且增速达10%及以上的零售企业,分别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万元、5万元、8万元、12万元的奖励。
12.对年度销售额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且增速达10%及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分别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的奖励。
13.对年度销售额5000万元(含)至1亿元,1亿元(含)至3亿元、3亿元及以上且增速达10%及以上的批发贸易企业,分别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14.对新引进企业投产纳统后前五年,支持企业开展宣传推广,开拓国内外市场,通过参加展会、自建独立站,借助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等开展推广的,年营业收入达5000万(含)至1亿元,1亿元(含)至3亿元,3亿元(含)以上的企业,年度推广费超过50万元的,按企业当年推广费用30%的补助,分别给予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补助。
五、实行信贷支持
15.鼓励新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 强企业、境内外上市企业及上述企业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根据企业贷款及实际开办、落地、生产线及订单等实际支出情况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的贴息补助,其中,实际贷款基准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按实际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单个企业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金额。
对入库纳统、成长性较好的工贸中小微企业,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企业贴息补助(贷款合同中明确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其中,实际贷款基准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按实际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单个企业每年贴息额度最高50万元。
六、加强产业人才支撑
16.鼓励吸纳就业。新引进宁德市四大主导产业(锂电新能源、新能源汽车、不锈钢新材料、铜材料)、县域重点产业链(锆镁铝新材料)、人工智能设备制造等新建项目,在企业投产纳统后前五年,对企业在册且经社保机构认定的员工在交通、误餐、住房及其他生活支出方面进行补贴,对年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按人均每月4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年度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年营业收入达1亿元(含)至3亿元的,按人均每月6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年度总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补助;对年营业收入达3亿元及以上的,按人均每月补贴8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年度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
17.建立完善人才引进机制。支持重点骨干企业建立企业人才高地,加大企业高层创业创新人才引进力度。对实体企业新引进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且每年在寿宁县域内服务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学历为硕士研究生及以上或专业技术职称为中级及以上的人才,给予每人每月1000至3600元不等的生活补助。对新引进的高端人才(团队),实行“一事一议”的特殊扶持政策,依据项目评估情况给予30万至50万元的经费资助;对引进和培育的国家级或省级领军人才(团队),在分别享受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人20万元、10万元,每个团队30万元、20万元的经费资助。企业符合第16条、第17条政策规定的支持条件时,应按照从优原则,自主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对应扶持,不得重复叠加享受。
七、其它
18.深化新时代山海协作关系。加强产业链分工合作,引导和推动宁德市“四大主导产业”及县域重点产业链条进一步延伸拓展,引进和承接产业链配套项目,打造优势互补的山海协作产业链群。
19.发挥国有企业引导作用。 为更好地发挥国有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引导作用,助力产业升级与经济结构优化,鼓励我县国有企业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国有企业可通过固定资产投资或现金注入的方式,直接参股发展潜力好、战略价值高的项目及企业;国有企业也可为民营企业提供供应链服务,从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到产品销售等环节,全方位助力民营企业降本增效,提升运营效率。
20.对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投资强度大、科技含量高、带动作用强、预期经济效益好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或总部经济,可通过“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落实优惠政策。
21.实行“飞地”政策。对各乡镇引进工业生产性项目,由县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落户到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其固定资产投资、税收、年营业收入的统计口径,60%归企业所在地乡镇,40%归引进企业的乡镇。项目引进后,由企业所在地乡镇(园区管委会)负责后续服务工作。
八、附则
22.以上措施奖补总额应综合考虑实际投资、就业带动、发展质量、科技创新、经济贡献等因素,奖补资金按会计年度予以兑现。以上措施中的“新引进”指的是2024年1月1日后招商引进并实现竣工投产纳统的企业。
23.对存在重大行政处罚记录、失信问题有涉黑涉恶行为的企业不予享受本措施。对套取相关奖励补助、弄虚作假、未按规定执行的企业及相关人员,如数追回相应奖励补助款,并列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4.本扶持政策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单位制定实施细则或申报指南,并负责解释。政策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本政策适时调整,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和调整后的政策为准。本政策如与县级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含上级部门要求县级配套或负担资金的规定)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同级扶持政策均不重复享受。
25.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政策起算时间为2025年1月1日。原《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寿宁县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寿政文〔2021〕126号)、《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中小型企业壮大规模增强实力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寿政规〔2023〕5号)过期无效,2024年度符合《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寿宁县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寿政文〔2021〕126号)奖补要求的,按原文件执行。执行中如遇上级有关政策调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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